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北线进厂管线改造工程涉铁部分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B************ 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公告标段(包)数量:1 公告标段(包)编号:B************001001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5-06-06 15:39:00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25-06-23 09:30:00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内容
招标文件澄清
一、投标人须知1.4.1条澄清
原招标文件: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2、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同时具备①+②资格。①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铁路行业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隧道(与地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铁路行业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②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更正后: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2、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同时具备①+②资格。①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铁路行业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隧道(与地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铁路行业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②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关证书、劳动合同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二、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全部作废
更正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北线进厂管线改造工程涉铁部分勘察设计
工 程 地 点: 包头市
合 同 编 号:
勘察证书等级: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包头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承 包 人:
签 订 地 点: 内蒙古包头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管理局
发包人:包头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北线进厂管线改造工程涉铁部分勘察、设计工作,工程地点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九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本工程建设之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的设计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批准文件;
2.4 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有关技术要求或委托书;
3.3 双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文本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 项目名称: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北线进厂管线改造工程涉铁部分勘察设计。
4.2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4.3 工程内容及规模: 。
4.4 主要服务内容: 。
4.5 计划投资: 。
第五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5.2
5.3 ……。
发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上述资料。
第六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技术成果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地勘报告,地勘报告提交后15天内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的申报、审批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期服务期同建设周期。
6.1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本工程技术成果文件(地勘报告6份、初步设计文件8份、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施工图预算书6份)以上为纸质版含不可编辑电子版(PDF)。(若超出规定文件份数,承包人可酌情收取其工本费),交付地点为内蒙古包头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6.2 交付时间:
6.2.1 。
6.2.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交
。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形式
7.1 合同价款: 。
7.2 合同价格形式: 。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
8.2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具体以补充协议为准。
9.1.3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开始进行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服务费。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但承包人应按时提交技术成果文件。
9.1.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技术成果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服务周期。
9.1.6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铁路有关标准和批复意见进行设计。
9.1.7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协助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8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约定情形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其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9.2 承包人责任
9.2.1 承包人在勘察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勘察成果文件审批合格前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2.2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技术成果文件(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技术成果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具有完整性、准确性的前提下承包人对提交的技术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
9.2.3 承包人对技术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赔偿金。
9.2.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技术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费用的千分之一。
9.2.5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设计补充。
9.2.6设计工作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铁路运输组织、既有铁路设施、生产现状等实际情况,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要主动深入现场,充分听取项目执行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完善设计方案。
9.2.7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2.8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按规定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修正,并在 7 日内进行调整补充。
9.2.9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向承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10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9.2.1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将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9.2.12承包人保证承包人及其人员拥有符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相关资质,若因承包人资质问题致使发包人审批文件或意见不能通过时,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责任。
9.2.13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文件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发包人使用本合同成果的行为不会遭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否则,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2.14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递交设计文件后 3 日内,将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和文件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11.2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仲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项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本工程竣工验收止。
12.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费用。
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其中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
12.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发包人联系人: 承包人联系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65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包头市高新区劳动路81号 地址:
邮政编码: 014030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银行:工行青山支行 ******银行:
账 号:************862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包头市市政事业发展中心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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