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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畜牧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补遗公示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四川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四川
源发布时间:2024-10-31
项目名称:******[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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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修改: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财务要求:

?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    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均应是已入川备案人员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修改为: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财务要求:

?  3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无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    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者与项目经理要求相同的专业和等级的建造师;

?无要求;

7)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8)其他要求(多项选择):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

?      

 

注:(1)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中,除 1.4.1 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资质类别:资质类别应与招标工程内容相对应,当招标工程内容涉及多个资质时,应合理划分标段发包或通过总承包后专业分包的方式发包;确需整体发包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的数量。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其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了企业合并相关证明材料的,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修改为:

10.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15

其他条款

1、根据川发改招管[2011] 1210 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一地受罚,处处受制 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 作假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 制约。  

2、特别注意:

(1)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修改为:

10.15

其他条款

1、特别注意:

(1)如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4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企业业绩

满足招标公告项目业绩要求的得2分。20210101日以来每具有1个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加1分。(注:类似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本项最多得3分。

企业资质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本项满分2分)。

修改为:

2.2.4(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企业资质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得5分(本项满分5分)。

 

其余内容不变,以重新上传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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